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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 美国投资移民的护身符

中国人历来忌讳谈论死亡,但移民到了人生地不熟的大洋彼岸,就要入乡随俗,未雨绸缪,找律师办理可撤销生前信托,对个人财产在生前身后的管理与分配做出明确的安排,拿起投资移民的护身符,为自己在异国他乡的生根开花护航。

  

  明星猝亡引出的信托话题

  

  2014年2月2日,年仅46岁的美国著名电影、戏剧演员兼导演菲利普·塞莫尔·霍夫曼(Philip Seymour Hoffman)在自己位于纽约的公寓中去世。他曾在2005年凭借在电影《卡波特》中的精湛表演力压《断背山》中的希斯·莱杰,荣获第78届奥斯卡最佳男主角。这位才华横溢的明星离世给人们留下了诸多遗憾。

  

  但是,霍夫曼的去世并非完全出乎意料,因为演艺圈早就知道他一直都在努力戒毒,却始终未能成功。与之相比,他对自己遗产的处理方式却让人大为惊讶。从某些方面来说,霍夫曼的做法更接近中国人,难怪笔者的一位律师朋友表示:“他要是中国人,犯这样的错误倒是情有可原,一个土生土长的美国人犯这样的错误就有点太离谱了。”

  

  那么,霍夫曼究竟犯了什么错误呢?原来,此公既不认可婚姻的形式,也不承认它的价值。他觉得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互相恩爱和相濡以沫才是最重要的。你别说,霍夫曼还真是演艺界难得的好男人,与女友同居多年,有三个孩子,从未传过任何绯闻。二人感情之好可以从霍夫曼留下的遗嘱看出,他把遗产都留给了女友玛丽·安妮全权打理。

  

  霍夫曼身家不菲,留下净资产3500万美元。当和玛丽的第一个孩子在2004年出生时,他就立下了一份遗嘱,遗产全部归女友所有。这和许多美国人的做法不同。出于担心自己的妻子或是女友(丈夫或男友)在自己去世后再婚,孩子得不到应有的照顾,他们通常会在生前设立信托,即委托他人管理留给孩子的部分遗产,直到他们到了特定的年龄才可以自己管理和使用。

  

  霍夫曼对好莱坞一帮游手好闲吃信托的“富二代”不屑一顾,称自己不想让孩子成为“信托童”(Trust Kids)。他深信自己的终身伴侣才是最有资格培养下一代的,钱财当然也应该托付给她管理,即使对方再婚,他也没有顾虑。霍夫曼当年也请了律师立遗嘱,特别条款说明:如果遗产税赋过重,女友可以宣布放弃部分遗产转而设置给孩子的信托,以避免过多的缴税。

  

  虽然没有一纸婚约,但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霍夫曼主要的问题恰恰出在没有设立信托,确切地说生前信托上。根据专家的分析,他这一“失手”就拱手把财产中可观的一块送给了山姆大叔—安妮大约需要交纳1500万美元的遗产税,接近霍夫曼一生辛劳所得的一半,并且这些辛苦钱早已缴纳过高额的收入所得税。

  

  在美国,偷税漏税面临的是监禁加罚款,但是合理避税却是天经地义,不做的才是傻瓜。因为霍夫曼和女友没有结婚,所以州税和联邦税都受到直接的影响—二者都对有法律保护的夫妇手下留情,但对所谓的同居伴侣就另当别论了。更要命的是,霍夫曼所居住的纽约州还对遗产另征州税。

  

  霍夫曼不是在遗嘱中写有特别条款,可以让女友放弃一部分财产转而设立给孩子的信托吗?的确,霍夫曼的律师也是高手,预防在先。可是霍夫曼的第二个错误是美国人常犯的错误:他后来又生了两个孩子,却没有及时修订遗嘱。也就是说,他后来的两个女儿都没有享受信托的权利。

  

  本来这个故事到这里就该结束了,可笔者常常遇到中国企业老总来美投资和移民,最不理解的就是美国似乎没完没了且不尽情理的法律。其实,需要记住的就一点,你可能无法改变法律,但是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却必须竭尽全力。

  

  “我的财产我做主”

  

  就在霍夫曼去世的那个周末,王先生和太太来拜访,兴匆匆地告知绿卡批了下来,房子也买了,邀请笔者和太太去做客。连篇累牍报道霍夫曼去世的电视画面引出了问题:“王兄,你总称我是你的投资移民顾问,不客气地问个问题:‘你们办了生前信托吗?’”王先生一愣,“没有啊,朱先生,究竟什么是生前信托?生前信托和遗嘱有什么区别?它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其实王先生的问题不奇怪,笔者许多国内朋友都有类似的问题,或是一无所知到没有任何问题。

  

  信托的原文是从英文Trust翻译而来,在中国因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保险业、金融业和投资信托被大多数人理解为投资或理财的一种。其实,在美国只要提到信托,人们想到的都是生前信托(Living Trust),主要是指对个人财产在生前身后的管理与分配做出明确的安排,以防万一,既有避税的作用,也避免了走法庭程序的耗时耗财。当然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你所爱的人,美国人还戏称,它也能让自己拥有一份宁静的心境。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美国各州法律各异,但是加州既是中国投资移民的首选,又是遗产清理法律程序最为复杂的一个州,所以生前信托就显得尤为重要。

  

  生前信托通常还带有一个定语,即“可撤销的”,财产的委托人随时有权撤销、中止和更改自己的意愿。这种“我的财产我做主”的主权意识和中国人相信自己的子女、把钱财早早过户到他们名下的做法有很大区别。其实,生前信托的最大特点恰恰就是自己既是委托人(Trustor)又是受托人(Trustee),至少在你觉得健康和心智都完全可以胜任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是这样。而遗产强调的是“遗”字,也就是身后遗留的财产。建立了信托后,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人把资产转到信托名下,而该信托的受托人又是自己本人,所以对财产的控制权一点没变。不同的是,从此以后如果任何不测发生,无论是委托人去世还是丧失管理财产的能力,他的财产都会按照他的意愿去管理和分配,不会让家人遇到霍夫曼家人遇到的尴尬。

  

  护身符的五重保护

  

  在美国尤其是加州,即使有遗嘱,在没有信托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仍要经过专门的遗嘱验证法院(Probate Court)进行验证,其耗费的时间和金钱令人望而生畏。笔者一位很有威望的法律专家朋友曾经引用《华尔街日报》的一段话来概括生前信托:“可撤销的生前信托较遗嘱相比好处多多。其过程简单,费用低廉,保护隐私,而且很有可能帮助你省税。”

  

  先说保护受益人的安宁和正常生活。生前信托提供直接、简单的程序让受益人接受遗产。没有生前信托,受益人就要去找遗嘱验证法庭来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死者留下遗嘱,就让遗嘱中指定的执行者开始这场马拉松;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就需要由法庭任命一位家庭成员担任行政管理,也就是遗嘱执行者。这项工作通常耗时半年到一年,这也是很多遗产继承人最最怨声载道的地方。每个人都很忙,谁能耗得起这么多时间?而一份有效的生前信托就可以让受益人轻松地跨过验证程序,直接按照死者的意愿分配遗产。

  

  再说保护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在美国大多数州,律师办理遗嘱验证都会收取固定的费用或是按工作小时来收费,虽然价格不菲但是大部分人都还觉得能接受。毕竟遗产好似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花点费用不像平常那么心痛。但加州(还有其他的少数州)情况就不太一样了,律师会按照遗产的金额以递减百分比来收取费用(附表)。

  

  这样一看,费用可就不小了。所以投资移民在加州办妥生前信托可以大大减少身后的律师费用。一个顶级遗产律师办理一个生前信托,最高费用通常都不会超过数千美元,便宜的数百美元就能搞定。所以千万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数年前,笔者一位在德州的朋友因母亲去世到加州来办理遗产转移,因为她的母亲只有遗嘱(朋友是100%继承人)没有生前信托,必须走法律程序通过法庭才能继承遗产。结果耗时一年,花掉十几万美元,被弄得心力交瘁才拿到遗产。

  

  第三是保护隐私。遗嘱认证需要找到所有的受益人,包括海外的、外州的受益人,需要认证所有的财产,包括外地的房产。伴随而来的是受益人之间和受益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而且在美国,人一旦死亡,执行遗嘱的私人资料也会公布于世,这常常让居心叵测的诈骗者嗅到血腥,导致无缘无故和无中生有的债权纠纷。

  

  第四是保护自己的财产。这个比较复杂,且因人而异。霍夫曼是一案。无独有偶,2014年初另一个大牌演员詹姆斯·甘多菲尼(James Gandolfini)也突然去世,年仅51岁。此公留下了7000万美元的遗产,因为没有一个周全的生前遗嘱,预计要交纳的税将达3000万美元。

  

  第五是保护受益人的权益。美国历史上从来不乏名人和有钱人的各种遗产纠纷案例:歌星索尼·博诺(Sonny Bono)在滑雪事故中丧生,既没有遗嘱,也没有生前信托,结果他的遗孀不得不与前来分钱的前妻大打出手,更令人苦笑不得的是不知道从哪里冒出来的“私生子”和形形色色的其他债权人。甚至连林肯总统和约翰逊总统也在死后因为遗产问题不得安宁。最出名的应该是亿万富翁霍华德·休斯(Howard Hughes)在死后被发现唯一留下的一份手书遗嘱是伪造的,结果他留下的遗产历经34年才最终尘埃落定。

  

  中国投资移民常犯的错误

  

  根据笔者这些年的观察,中国投资移民常规的最大错误是根本就不办遗嘱和信托。中西方一个巨大的文化差异就在于,西方人不忌讳谈论死亡,而中国人则总觉得谈死亡是件不吉利的事,所以长辈自己不愿谈,孩子也不愿过问。尽管中华遗嘱库负责人陈凯语出惊人:“30多岁是立遗嘱的最佳时间!”他的观点也得到了不少人的支持,但是绝大部分人都认为“年纪轻轻立遗嘱没有必要”。这种“没有必要”的态度,在大部分是年富力强的中国投资移民中非常普遍。

  

  不办的另一个原因是这个群体都是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的创造激情还未燃尽,时间有限,顾不上保护管理财富和身后分配财富那茬事。其实立遗嘱和办信托与买保险是一样的,它的核心是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既不应该有忌讳,又是人生规划必须要做的事,所以一定要重视,只有重视了才会做,也才能做好。

  

  笔者一位朋友说得好:“光是为了家庭的和睦,也要把这件事早办,办好!否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家庭纠纷,甚至弄得六亲不认,家破人亡!”当年笔者的祖父在台湾地区去世时,就因为没有留下清晰可靠的遗嘱和信托,弄得叔叔和姑姑闹了一场在台北家喻户晓的遗产之争。原本一个和睦的家庭从此交恶,一直到叔叔去世,姐弟俩人都老死不相往来。父亲反倒因为当时台湾地区蔑视内地子女的合法权利躲过煮豆燃豆箕的人间悲剧,只是他老人家去世时仍念念不忘弟妹的相煎之痛。相较之下,笔者的美国恩人肖梅克夫妇两年多前相继去世,两位老人把财产的分配从现金到房地产到家具一一说得清清楚楚,结果他的一儿二女和几十口人的五代人大家庭依然和睦如初,不得不让人感慨法制保护亲情的事实。

  

  第二个错误则类似霍夫曼所犯的,主要是在受益人的更新方面。信托一经设立,一旦发生了丧偶、离婚、再婚、生子等人生重大变故后,一定要及时修改,以防自己的意愿与原来的遗嘱不符,留下后患。霍夫曼当年得子异常高兴,所以立下的信托是儿子可以在25岁时得到信托财产的一半,30岁时得到财产的另一半,至于他的两个尚未出生的妹妹当然未被提及。所以他的女友只能给儿子办信托,却不能名正言顺地给女儿办信托。

  

  笔者的一位美国朋友也犯了类似的错误,他再婚后非常喜欢自己的继女,视如己出。夫妻俩相敬如宾,从来就没有分过家。没想到在他因车祸突然去世后,太太和女儿并没有得到他的任何遗产,因为幸福的他根本没有来得及考虑修改遗嘱和信托,留下的是打不完的官司和亲人交恶。

  

  第三个错误在于,中国家长更倾向于将财产传给后代,美国的家长则希望让孩子学会自食其力。所以美国的家长一般都会让孩子在25岁、30岁和35岁这样的年龄段分期接受遗产,尽量降低钱财对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多美国家长甚至把大部分遗产捐给慈善事业。在这一点上,尤其值得中国家长反思,并向美国家长学习。

  

  第四个错误是捡便宜和图省事。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可以下载的法律表格,遗嘱和信托都有。美国有一个很著名的案件值得玩味:著名黑人巨星小萨米·戴维斯(Sammy Davis Jr.)1990年因癌症去世,并把全部遗产留给了妻子。但是,他的遗孀后来轻信两个合伙人,让他们占有了小萨米留下的许多版权和知识产权。2008年,她控告二人欺骗她,并从网上下载并制作了新的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她的儿子。两个合伙人试图挑战这份遗嘱的可靠性和合法性。虽然法庭终判遗嘱有效,但是这个险胜的案件无疑让人捏了一把汗。可见,生前信托远比遗嘱来的周密,而网上下载表格虽然省事,却也暗藏着不少隐患,笔者本人并不推崇。尤其是中国内地来的投资移民,人生地不熟,最周全的办法还是找律师,办可撤销生前信托,拿起投资移民的护身符,为自己在异国他乡的生根开花护航。

  

(来源于:新财富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