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描述: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
中国人民银行开立
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
商业汇票办理
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
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
商业汇票连同
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
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
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
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
票据
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
汇票向银行申请
贴现时,应根据
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 。
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
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
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
商业承兑汇票或者
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
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
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
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
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
贴现率计算出
贴现利息和实付
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
汇票金额×
贴现天数×(月
贴现率÷30天)
实付
贴现金额=
汇票金额-
贴现利息
然后在
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
贴现率、
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
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
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
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贴现、
转贴现和
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
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
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
转贴现和
再贴现的期限以及
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
转贴现、
再贴现到期,贴现、
转贴现、
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
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
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
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
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
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
委托收款”字样,填制
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
汇票”或“
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
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
委托收款。将第五联
贴现凭证作第二联
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如果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
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
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
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
金额的收取,应按《
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已办理
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
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
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